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部湾大学学生会是中共北部湾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共青团北部湾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其简称是“湾大学生会”或“校学生会”或“校会”,其英文名称是“The Student Union Of Beibu Gulf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加强学校和广大同学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协助学校解决同学的实际困难,参与学生自主管理工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同学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组织同学开展各种公益、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四)发展同各地区、各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地区、各院校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树立我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五)促进教职工与同学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的交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协助学校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及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广大同学的爱校精神,促进有学校特色的校风和学风建设。
(六)领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推动各级学生组织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园安定团结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部湾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本会的干部成员有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会工作、参加本会及所属机构组织的政治学习、学术、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对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和申诉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必须坚决执行。
(五)有通过正规途径,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本会向学校反映相关问题的权利。
(六)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有益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树立本会的良好形象,不损坏本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维护本会的声誉。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北部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一)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经校团委审核、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充分考虑到性别、民族等因素。
(四)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权。
第十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本会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选举常代会委员的权利;
(二)审议和表决学生代表大会相关文件;
(三)对常代会和学生会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常代会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代会通过的决议。
(三)主动了解学生意见,及时沟通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的任期从产生至下一届学代会召开为止。
第十四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章程需由全体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正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由主任团主持其日常工作。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推选、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常代会委员实行席位制,每个学院保证占有一席且仅有一席。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决定校级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五)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会议、常代会(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常代会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由常代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主要干部。
第二十条 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不履行职责或缺额时,可提出免职或增补建议,常代会多于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生效。
第五章学 代会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北部湾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对外代表北部湾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4至6人组成,其中1名副主席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任主席团的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任主席团产生之日为止,补选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主席由学代会或常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决定学生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三)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体会议,协商学生会各项工作;
(四)筹备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它学生会的重大事宜,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院学生会对班委会负有领导、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对院学生会、班委会的领导、联系、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在本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组织,其宗旨任务与校学生会相应,享有同级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领导机构,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需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为最基层的学生组织,由各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二)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根据本章程和校学生会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班委会对各院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决定并受学生监督;
(三)重视班委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校、院、班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七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踏实勤奋,多干实事。
(四)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生会干部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部湾大学学生会所有。本章程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向学代会提出修订案,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通知:关于成立北部湾大学研究生会 筹备工作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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